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