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按标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遵守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不在禁止区域露天焚烧树枝、落叶和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文明用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七)野外宿营或者就餐时不污染、不破坏生态环境;

(八)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积极参加义务植树;

(九)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