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公共场所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媒介,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仪,刊播公益广告,倡导文明理念。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