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交通出行、市容环境、便利生活、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广告宣传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机场、车站、医院、商场、公园、政务大厅、旅游景区、文体场馆、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母婴室、无障碍厕所或者厕位等便民设施,统一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文明引导标识和禁烟标识。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