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