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村(社区)公共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停放车辆或者堆放物品,在指定区域为电动车(充电设施设备)充电;

(五)控制室内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合理安排时间,及时清理建筑垃圾,遵守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六)不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遛犬牵绳,犬便即时清理,不随意遗弃犬只;

(七)其他村(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