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下水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25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对破坏、污染地下水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规划与利用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估。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地下水年度取用水计划。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测。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除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以及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外,禁止取用地下水。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合理配置。
(一)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
(二)南水北调及配套工程保护范围;
(三)处于地面严重沉降区的重要输气管线保护范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区域。
鼓励支持科研教学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农业、工业和养殖业等领域开展地下微咸水、咸水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中深层地热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开采基岩热储地热资源,严格限制开采馆陶组地热资源,禁止开采作为后备饮用水源的明化镇组地热资源。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节约与保护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分级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引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完善节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目标责任,发挥节水示范带动作用。
农业灌溉应当优先使用地表水。鼓励支持通过季节性休耕、旱作雨养、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等措施控制和减少地下水取用量。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适度压减高耗水农作物种植。
科学开发空中云水资源,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雨雪水资源化利用。
鼓励沿海区域高耗水工业项目使用海水淡化水源。
河流、湖泊清理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减少防渗材料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和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为公众参与监督、节约和保护地下水提供便利。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
报废的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中深层地热水,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埋藏深度在200米以下、4000米以内的,温度高于25摄氏度的水资源。按照赋存的地层层位分为明化镇组热储层、馆陶组热储层、基岩热储层。
浅层地下水,是指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包括潜水及与潜水具有较密切水力联系的承压水,一般埋藏较浅。
深层地下水,是指自然状态下,与其他水体水力联系微弱且不可更新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一般埋藏较深。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是指利用地表以下200米以内、温度低于25摄氏度的地下水作为低位热源,利用热泵技术,实现冷热量转移,为使用对象供热(冷)的系统。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