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十一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重要基础设施周边区域禁止取用地下水:(一)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二)南水北调及配套工程保护范围;(三)处于地面严重沉降区的重要输气管线保护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区域。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