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重要基础设施周边区域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

(二)南水北调及配套工程保护范围;

(三)处于地面严重沉降区的重要输气管线保护范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区域。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