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

鼓励支持科研教学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农业、工业和养殖业等领域开展地下微咸水、咸水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