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厉行节约用水,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减少地下水使用,降低地下水消耗。分级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引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完善节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目标责任,发挥节水示范带动作用。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