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