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实施重点工业行业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