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和机井等排放、倾倒、灌注或者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