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十四条有效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缴纳水资源税,严格按照用水计划取水。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