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保护,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

河流、湖泊清理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减少防渗材料使用。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