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保护,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河流、湖泊清理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减少防渗材料使用。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