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