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农业灌溉应当优先使用地表水。鼓励支持通过季节性休耕、旱作雨养、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等措施控制和减少地下水取用量。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适度压减高耗水农作物种植。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