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九条有效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地下水年度取用水计划。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