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