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实现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