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实现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