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其办事机构承担。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办事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实战化、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一)制定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协调重大问题,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情况;
(二)制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和措施;
(三)建立和实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四)协调和督促落实反恐怖主义情报调查、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组织指挥本地区反恐怖主义专项行动和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反恐怖主义协作机制;
(六)指导行业部门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七)开展督导检查,组织实施监督问责;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行业或者本单位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
(三)制定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四)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
(五)指导和督促本行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在反恐怖主义预警与响应、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实施预案;
(七)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部署,参与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日常巡逻防控,加强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通报、预警恐怖事件风险;
(四)预防、制止恐怖主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涉嫌恐怖活动调查、恐怖事件立案侦查;
(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三章安全防范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反恐怖主义法律知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演练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刊登或者播放反恐怖主义公益广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活动。
(一)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和信息内容监督制度;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验证用户真实身份,管理和巡查用户发布的信息,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一)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二个月;
(二)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三)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检查员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
(四)在业务操作场所建立视频图像监控和存储系统,收寄区域视频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
共享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信息应当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的,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
重点目标确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并加强指导、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根据反恐怖主义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及等级进行调整。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建立工作档案,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培训和演练;
(二)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配备、更新视频监控、紧急报警、隔离防撞、安检防爆等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根据重点目标安全防范标准配备、更新身份识别、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等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出入登记、值守巡逻、安全背景审查等人防管理措施,并与物防和技防设备、设施相结合;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五)每六个月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责任人员、机构设立变更和重大基础设施改造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将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与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七)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成品油销售灌装单位、瓶装燃气充装单位应当确定散装汽油加油、瓶装燃气充装的设备和区域,对加油、充装作业过程全程监督。散装汽油加油区域、瓶装燃气充装区域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实行二十四小时视频监控,纳入重点目标管理的单位采集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其他单位不得少于三十日。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情报信息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情报工作人员选用、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涉及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相关信息数据。
网格管理人员应当协助做好网格管理区域内涉嫌恐怖活动信息搜集工作,发现信息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应对处置
(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
(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三)中止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
(四)中止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防控;
(六)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及时、必要的原则组织实施。作出决定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对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