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其办事机构承担。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办事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实战化、常态化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