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行业或者本单位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
(三)制定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四)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
(五)指导和督促本行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在反恐怖主义预警与响应、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实施预案;
(七)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部署,参与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