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的,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