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网格管理内容,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