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共享汽车等机动车租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如实登记租车人身份信息、通信方式、车辆运行信息、租赁时间等。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共享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信息应当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