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租赁、二手机动车交易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