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反恐怖主义工作信息化建设,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