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情报工作人员选用、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