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恐怖事件发生后,省、设区的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应对处置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
(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三)中止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
(四)中止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防控;
(六)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及时、必要的原则组织实施。作出决定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