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并明确重点目标等级,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重点目标确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并加强指导、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根据反恐怖主义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及等级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