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使公民正确认识恐怖主义的表现形式以及危害,自觉抵制恐怖主义思想渗透。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反恐怖主义法律知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演练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刊登或者播放反恐怖主义公益广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