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二十二条有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资金监测,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