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义务:
(一)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和信息内容监督制度;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验证用户真实身份,管理和巡查用户发布的信息,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