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法定职责的;(二)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三)对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