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对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