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 制定机关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和成果、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五)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七)中华文明史、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
(八)吉林省“三地三摇篮”、黑土地、冰雪以及其他历史、民族、地域特色文化和基本省情;
(九)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十一)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内容。
前款第八项所称“三地三摇篮”,是指东北抗日联军创建地、东北解放战争发起地、抗美援朝后援地;新中国汽车工业的摇篮、新中国电影事业的摇篮、中国人民航空事业的摇篮。
(一)举办公益性哲学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咨询活动,组织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竞赛、展览、文艺演出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评选和推荐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三)研发、生产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制作和发布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四)利用口头传承,广播、电视、电影、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普及哲学社会科学;
(五)利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六)设立哲学社会科学合作交流平台并开展活动;
(七)开展其他形式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县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日常工作,制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其他重要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一)协助制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计划;
(二)设立和管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业务指导;
(三)组织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学术交流基地、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协助建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人才队伍;
(五)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项目;
(六)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
(七)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激励机制,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八)指导和支持下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九)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
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书刊的出版、发行。
有关单位应当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通过咨询、解读宣讲、编撰普及读物等方式,积极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和自然科学普及的融合发展。
鼓励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参加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安排经费用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依法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承担普及工作,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支持。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场馆、设施应当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法定事由需要变更用途的,应当提供替代场所、场馆、设施或者择地重建,并且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免费向公众开放。
鼓励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创作者利用相关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宣传推介优秀作品。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向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应当作为工作业绩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业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