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