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计划;

(二)设立和管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业务指导;

(三)组织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学术交流基地、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协助建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人才队伍;

(五)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项目;

(六)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

(七)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激励机制,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八)指导和支持下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九)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