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生(学员)身心特点,组织开展以爱国主义、理想信念、社会公德、法律知识、人文素养、心理健康、安全常识等为内容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