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应当结合职工培训和文化建设开展以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法治教育等为重点内容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场馆和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