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条有效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及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等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增强哲学社会科学的主体性、原创性,利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平台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