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公共文化服务和科普设施,结合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