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各类智库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为公众提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