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制定推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具体措施。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