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通过咨询、解读宣讲、编撰普及读物等方式,积极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