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通过咨询、解读宣讲、编撰普及读物等方式,积极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