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机构统筹指导和推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日常工作,制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其他重要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