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现有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场馆、设施应当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法定事由需要变更用途的,应当提供替代场所、场馆、设施或者择地重建,并且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免费向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