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应当作为工作业绩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业绩成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