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和成果、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