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得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不得传播封建迷信和邪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