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七条有效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得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不得传播封建迷信和邪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